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70份判决书跨度达28年无果 海南“民告官土地案”开庭再审

日期:2019-06-04 09:50:51 来源:中房报 热度:1337 ℃

类似这样罕见而又漫长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在海南不仅仅是华琦公司一例。海南昌江棋子湾“民告官”土地官司至今持续了15年仍无最终结果。有法律人士表示,在大力倡导“诚信政府建设”、切实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大背景的今天,类似“民告官”案例的有效解决,具有深远的警示与现实意义。

这个跨度长达28年的土地纠纷案,再一次迎来了它的审判。

5月23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关于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琦公司”)诉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等国有土地登记行政争议纠纷一案再次开庭。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持续诉讼时间跨度较大等原因,当天上午的公开庭审也引起了外界人士的关注并到庭旁听。

庭审主要围绕几个主要方面展开:一是“海口市政府向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公司”)颁发的002259号、002260号土地证是否予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争议焦点展开。二是本案涉及的“2001年老城经济开发区5100万元排污管道工程”是否真实存在、该工程是否为海南三方果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果制品公司”)投资建设。这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

事情经过大致如下,澄迈县盈滨半岛的200亩土地原为华琦公司所有,却突遭海南澄迈县政府违法收回并二次出让给其他神秘公司。在多级法院做出“行政违法”的判决之后,地方政府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跟政府打了28年官司,海南一中院、海口市中院、海南省高院、最高法院先后作出了70多份裁判法律文书。这些官司98%是我方胜诉,并且已经强制执行。但到今天为止,我们不仅一分地没要回,官司还在打来打去,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5月23日上午,华琦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夫浩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说道。

当天,庭审法官表示,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将在庭后派员实地调查涉案排污管道工程。在查明事实后,择日做出终审判决。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罕见而又漫长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在海南不仅仅是华琦公司一例。海南昌江棋子湾“民告官”土地官司至今持续了15年仍无最终结果。有法律人士表示,在大力倡导“诚信政府建设”、切实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大背景的今天,类似“民告官”案例的有效解决,具有深远的警示与现实意义。

“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二审开庭

5月23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时间跨度长达28年的土地纠纷案件。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最早起始于华琦公司到海南开发文旅地产项目。28年前,华琦公司与澄迈县政府签约,拿下1500亩土地用于开发文旅地产项目,后因种种原因,当地政府部门只为华琦公司颁发了200亩土地证(1997年6月9日)。

事情并没有如约进行。1999年5月14日,澄迈县政府拟无偿收回华琦公司上述发证的200亩土地使用权。到了2002年8月,在华琦公司土地证依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澄迈县政府又将土地违法出让(以工程款抵偿土地款)给鑫铭公司,人为造成了“一地两卖”。

屡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华琦公司走上了漫长的“民告官”诉讼之路。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由于海南近些年来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原本偏僻、杂草丛生的滨海地块如今变成了炙手可热的稀缺地块。华琦公司称,按目前市场价,200亩土地价值至少10亿元以上。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持续诉讼时间跨度较大,当天上午的公开庭审也引起了外界关注,多家主流媒体记者也到庭旁听。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家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华琦公司诉澄迈县政府等“民告官”发回重审,海口市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即:(2017)琼01行初518号、519号《行政判决书》。除了华琦公司、澄迈县政府对该判决表示有异议,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涉案的其他当事人海口市政府、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鑫铭公司均没有上诉。

在海口市中院一审中,华琦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澄迈县政府、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并将鑫铭公司、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三方果制品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建安集团”)作为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次庭审前,海南省高院也在媒体上刊登了开庭公告,但三方公司、开平建安集团作为政府所称“2001年老城经济开发区5100万元排污管道工程”的投资方、施工方均无理由未到庭。

“排污管道工程是虚构的”

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本次庭审主要围绕海口市中院一审判决的一些事实认定内容,双方展开激辩。

法庭也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海口市政府于2012年3月16日向鑫铭公司颁发的002259号、002260号等土地证是否予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庭审法官表示,鑫铭公司是否善意取得土地等,都包含在争议焦点里面。

“2001年老城经济开发区5100万元排污管道工程”是否真实存在、该工程是否为三方果制品公司投资建设、鑫铭公司是否支付对价款,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这关系到鑫铭公司等是否以“工程款抵偿土地”方式取得上述涉案土地。

庭审中,华琦公司方面称,一审法院认定“无法证明老城排污管道工程的真实存在”,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在本案中,澄迈县政府、老城开发区管委会、澄迈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仅均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且材料前后矛盾、内容虚假,与在法庭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这是一个虚构作假根本不存在的市政工程。”华琦公司称。

华琦公司认为,上述单位及部门作为老城排污管道工程的业主单位,对于工程是否真实存在负有举证责任,5100万元的工程依法依规应留存有完善的立项、工程施工、监理、审计等各方面资料原件,但老城开发区管委会留存的均是复印件、且材料还是虚假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华琦公司在答辩状中称,根据土地档案,土地在挂牌出让前早就已经低价内定给鑫铭公司, 2002年7月10日才开始挂牌,鑫铭公司2002年7月9日就已经报价挂牌,作假十分明显。一审法院认定“招拍挂土地前已内定鑫铭公司为竞得人,存在串通情形”,也没有任何错误。

华琦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只是确认海口市政府为第三人鑫铭公司颁发的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作出撤销该土地证的明确判决。

“排污管道已建成并运行多年”

澄迈县政府、澄迈县国土局等方面的上诉状称,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老城排污管道的真实存在,是认定事实错误。其请求撤销(2017)琼01行初518号、519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华琦公司)的诉讼请求。

澄迈县政府等方面称,他们提交了《工程合作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老城污水管道工程是真实存在的,“而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澄迈县政府等方面,下同)承担无限举证责任,提交审计资料、支付凭证等其他材料。因工作人员变更及时间久远等因素,老城开发区管委会未能提供。一审判决以此指责上诉人拒不配合提供证据。”

其表示,一审法院没有核实真实情况,草率地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老城排污管道的真实存在。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明显违背常识。老城排污管道已建成并运行多年,一审法院稍加调查或进行现场勘查,即可判定排污管道的真实存在。

对于招拍挂土地前“内定鑫铭公司为竞得人,存在串通情形”的问题,澄迈县政府等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海口市政府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上诉答辩状中称,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澄迈县政府此前颁发给鑫铭公司的0541号国土证违法,但在未被撤销之前,该行政行为仍然是有效的。所以,海口市政府注销鑫铭公司原土地登记,向其颁发002259、002260号土地证没有过错。

另外,海口市政府方面还认为,华琦公司与涉案宗地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鑫铭公司也在庭审中表示,其是善意取得土地,涉案土地上建设的数栋建筑,也已取得了合法开工建设手续。

法庭派员勘验现场

“我来讲几句吧。”在当事人最后陈述环节,庭审期间一语未发的华琦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夫浩主动要求说出自己的想法。

他陈述内容大意为:这个案子实际上并不复杂,但由于受某些因素的影响,人为弄复杂了;华琦公司在澄迈拿地起,就开始与当地政府打土地官司,官司打来打去至今过去了28年,200亩土地,前后共有海南一中院、海口市中院、海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等80多人(次)法官参与审理,作出了70多份裁判法律文书,“98%的官司是判我们华琦公司胜诉。”

罗夫浩说,无论是海南高院,还是国家最高法院的多份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均判定,涉案争议的200亩土地使用权归华琦公司所有,应为华琦公司换发200亩土地使用权证,但华琦公司就是无法拿到土地,法院也执行不了。

这样漫长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在海南不单单是华琦公司一例。海南昌江棋子湾“民告官”土地开发官司,也持续了15年,至今尚未有最终结果。有法律人士表示,在大力倡导“诚信政府建设”,切实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大背景的今天,这样的“民告官”案例,具有深远的警示与现实意义。

当天上午庭审即将结束时,庭审法官表示,由于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法院相关人员将前往老城开发区实地查看,调查核实老城排污管道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系涉案当事方建设的市政工程。

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09600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