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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民市爱卫办负责人闫某借改厕所贪污百万一审因贪污获刑十年六个月

日期:2013-10-31 22:43:40 来源:华商晨报 热度:2412 ℃

  利用农村改厕工程虚报改厕数量2159座 一审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本报讯 利用农村改厕工程,虚报改厕数量2159座,贪污财政拨付的工程金百余万元。

新民市爱卫办负责人闫某一审因贪污获刑十年六个月,另外两名相关人员也分别获刑。

贪污改厕工程款百余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闫某利用其担任新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新民市农村改厕工程,通过虚假合同、挂靠建筑队等手段承包给闫某某施工。

在修建新民市某村改厕工程中,闫某伙同吴某、闫某某虚报改厕数量281座,骗取新民市财政拨付的改厕工程资金14万余元,其中分给吴某4万元,余款被闫某、闫某某非法占有。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闰某又在其他村的改厕项目中虚报改厕数量1878座,骗取新民市财政拨付的改厕工程资金95万余元。

2009年,闫某自己投资成立沈阳某水泥制品厂,并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该厂生产的化粪池中标,每个415元。2009年、2010年,闫某通过虚报改厕数量1407座,侵吞上级财政拨付的厕具款58万余元。

三人被判共同贪污 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吴某、闫某某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闫某三人就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共同犯罪,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另两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闫某作为新民市爱卫办的负责人,在明知当年任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并未如实提交农村改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在来年春季将剩余部分完成,且二个相关村情况说明证实,二村皆存在要求闫某补修,而闫某未予全部补修的情况,且未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做以汇报,而是采用虚报、瞒报的方式,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闫某明知改厕数量未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其所生产的厕具不可能实际完全用于改厕工程,可以认定闫某通过虚报改厕数量骗取上级政府拨付的采购厕具款的事实。

依照合同约定,闫某某在后温台村仍有改厕项目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却收取了该部分合同价款,而且后来没有完全补修,被告人之间相互配合,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和目的是一致的,应当认定共同贪污。

吴某在明知工程队没有如数完成修建数量,也明知不具有补修的可能性,仍代表村委会在爱卫会制作的《国家改厕项目和新农村试点村改厕农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属于对于工程队足额完工的确认。吴某与闫某相互配合,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和目的是一致的,且已导致公款被被告人实际控制,应当认定共同贪污。

闫某等三人能够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闫某等三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年、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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