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贵阳九名城管受贿被判刑

日期:2013-12-03 21:04:48 来源:金黔在线 热度:2527 ℃

    收钱收轿车 九名城管被判刑

    9名城管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违法建筑开绿灯。日前,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9人一审分别被判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

    城管白云大队原副队长舒翔 收了两万元和一辆丰田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翔(捕前系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副队长)于2009年11月调至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高新片区工作,主要负责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苏庄村、王家院村、艳山红镇高坡村下高山组的拆违控违工作,

    2011年3月初,舒翔带领城管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两次巡查到司某某等人合伙在艳山红镇高山村打靶场修建的违法建筑,便按规定采取了口头制止、没收工具、责令房主接受调查等方式进行制止。

    为让房屋得以继续顺利修建,司某某等人邀约舒翔吃饭。被告人舒翔在接受吃请后,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该栋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依职权予以查处并上报。

    2012年初,舒翔带领城管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巡查到钟某在沙文镇干田村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时,便按规定予以制止并没收工具,向房主下达《调查通知书》。房主钟某及包工头张某某为保证违法建筑能继续修建,遂通过他人请舒翔吃饭。舒翔在接受吃请后,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该栋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依职权予以查处并上报。

    2012年7月2日,包工头张某某得知舒翔要购买一辆二手车后,遂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为舒翔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将该车过户到舒翔的妻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贵AR66XX号。2013年3月,舒翔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害怕此事败露,遂与妻子及妻子之弟文某某串通,将该车过户到文某某的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贵A34xxP号。

    2012年4月,舒翔带领城管队员巡查到沙文镇四方坡村白洞组附近时,查到魏某某正在修建的一栋违法建筑,就按规定下达了《调查通知书》,责令房主接受调查。为了保证房屋不被拆除,魏某某遂通过他人送给舒翔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福贵烟一条。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舒翔在巡查违法建筑过程中由于接受了他人吃请,遂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上报,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舒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物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艳山红镇城管办原主任胡冰 4次共收了16.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冰(捕前系艳山红镇城管办主任)于2012年5月23日调至艳山红镇人民政府工作,并于2012年6月16日经艳山红镇人民政府任命为艳山红镇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该辖区的违法建筑进行监管和查处。

    2012年7月至2013年年初期间,艳山红镇某山庄张某在山庄内修建违法建筑时,被艳山红镇城管查处,为顺利修建违法建筑且不被拆除,张某分两次送给胡冰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2年年底,钱某因在贵阳市白云区鸡场村修建违法建筑被查处,为顺利修建,钱某遂通过该村村民曹某某帮助,分两次送给胡冰现金人民币6.5万元。

    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李某某接受绿地集团旁边一户人家加层的请托,为保证该违法建筑得以顺利修建,李某某送给胡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年初,不具备承建房屋修建资质的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为杨某某修建违法建筑。为保证违法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刘某某通过李某某送给胡冰现金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冰已退交全部受贿赃款16.5万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胡冰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胡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人民币1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还有7名原城官工作人员分别获刑:白云区艳山红镇城管办副主任魏明毅十年六个月,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协勤舒建波十一年,李军二年,黄涛一年六个月、巨彬一年六个月、范勇七年、杨晓筑五年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2513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