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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惩教助理容许在囚人士取阅惩教署机密资料遭廉署起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判刑

日期:2023-11-28 17:02:34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37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容许一名在囚人士使用其职员电子手帐以取阅惩教署机密资料,寻找另一名在囚人士以索取香烟。被告今日(11月2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蔡炳燊,33岁,早前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裁判官屈丽雯判刑时称,违反监狱规则会破坏监狱秩序,有可能会招致严重后果,惟考虑到被告认罪、有悔意及各项求情因素,遂判处被告社会服务令。

廉署发言人指,廉署一直以来透过宣传教育提醒执法人员必须时刻维持高度诚信,恪守法规,切勿参与贪污或非法勾当,以确保刑事司法制度有效运作。

被告于案发时任职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驻守关押成年男性羁留者的大潭峡惩教所。惩教署人员及在囚人士的行为操守受《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规管。有关条例及规则禁止惩教署人员传递未经授权物品予在囚人士,并禁止惩教署人员为不正当目的而与在囚人士通讯。

案情透露,被告值勤时获发一部职员电子手帐,可以个人密码登入惩教署的综合惩教及更生管理系统。该系统载有惩教署机密资料,包括在囚人士的个人资料、相片、涉案详情及囚室位置。泄露有关资料会对大潭峡惩教所构成保安风险。

廉署早前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于2022年5月1日晚上在大潭峡惩教所当值期间,容许一名单独囚禁人士操作其职员电子手帐,并取阅储存其中的机密资料以寻找另一名在囚人士。

被告又按该名单独囚禁人士的要求,寻找该名被关押于另一囚仓的在囚人士并向其索取一支香烟,及将香烟带回给该单独囚禁人士。

被告承认当晚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玮熙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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