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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馆两销售代表承认行贿上司取活动赞助获佣金候判

日期:2024-01-09 15:02:25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334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两名报馆广告部销售代表,控告他们在取得活动赞助而获支佣金共逾26万元后,向上司提供贿款共约88,000元。二人今日(1月9日)在区域法院承认行贿罪名。

李国维,50岁,及敖锦辉,44岁,分别为香港商报(商报)前销售代表及销售代表,各承认四项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李国维又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他涉及的另外两项相类串谋罪名则由区域法院法庭存档。

法官李庆年将案件押后至3月6日再提讯。二人获准保释。

案发时李国维及敖锦辉为商报广告部销售代表,负责为商报举办的活动物色赞助商,如他们成功取得赞助,可获得赞助总额的一成作佣金。监督二人工作的广告部助理总经理会协助他们取得活动赞助,并会在活动后或每年底,视乎盈利情况而获得花红,但他无权分享二人的佣金。商报亦不准许其职员因为其业务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李国维及敖锦辉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为商报举办的四项活动物色赞助商,并为商报取得赞助费共逾260万元。李国维及敖锦辉其后分别获得佣金逾24万元及17,000元。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广告部助理总经理主动陪同李国维及敖锦辉与赞助商会面。二人承认在取得赞助后,应助理总经理要求分别向对方提供四笔共约83,000元及一笔5,000元的贿款。

李国维并承认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与助理总经理串谋,向另一名销售代表索取贿款逾5,000元,唯遭对方拒绝。该名销售代表就上述其中一项商报活动,因取得赞助费共17.8万元而获支佣金17,800元。

商报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刘卓贤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佩珊协助。

涉案助理总经理胡桁志,43岁,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诉贪污罪名。他尚未答辩,案件押后至2月29日再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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