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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日期:2016-11-26 19:49:3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53 ℃

(1980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0〕94 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9 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加强繁殖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是发展我区海洋渔业的重要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作出部署,采取措施,保护生产,迅速贯彻落实,促进渔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渔政机构,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对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好渔政管理。对破坏水产资源,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鱼或 鱼、蓝圆鱼参、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他:鱿鱼、章鱼、墨鱼、海参。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 厘米

大黄鱼 体长20 厘米

鱼或 鱼 体长15 厘米

对 虾 体长11 厘米

蓝圆鱼参 叉长12 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 厘米

青鳞鱼 叉长7 厘米

二长棘鲷 叉长8 厘米

蛇 鲻 叉长15 厘米

金钱鱼 叉长12 厘米

鲱 鱼 叉长9 厘米

鲳 鱼 叉长12 厘米

马 鲛 叉长25 厘米

鳓 鱼 叉长22 厘米

海 参 体长25 厘米

鲍 鱼 壳长7 厘米

日月贝 壳长6 厘米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他作业遇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 度05 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 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

2.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4.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规定执行。

(2)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剌、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剌、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渔具。

3.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

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负责渔业的监督检查。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六、附则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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