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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买方过户合同有效依约履行

日期:2021-08-26 13:48:5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54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卖房者收到购房款后却拒不配合买方过户,法院依法判决卖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某村房屋拆迁改造中,许某和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将其名下的一套老房子置换为一套60平方米和两套80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尚未建成交付时,许某将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了郭某。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约定,乙方郭某一次性把购房款付给甲方许某,将来村里分房时,甲方协助乙方抓阄更名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签订协议当日,郭某将购房款全数付给了许某。

楼房建成后,许某将房屋交付给郭某居住,郭某应许某要求又支付了超出面积购房款大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在村里统一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时,涉案房屋登记在了许某米某夫妇名下。此后郭某多次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许某数次推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郭某将许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房屋协议》有效及两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诉请许某夫妇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起诉后,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支付了保全费。

庭审中,两被告认可《买卖房屋协议》合法有效,但称原告未及时交纳涉案房屋物业费,影响了他们其他房屋应有的物业服务,提出原告赔偿其8000元,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路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米某对该协议亦认可,两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郭某与许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被告许某米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应及时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告拒绝履行义务时,原告有权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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