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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日期:2021-09-13 10:23:25 来源:互联网 热度:546 ℃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9月25日乌鲁木齐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建设开发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经开区应当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 经开区应当加强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建设发展,支持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外向型加工等产业发展,在促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领域开放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建设全面开放的国家物流枢纽国际供应链组织中心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

第六条 经开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 鼓励经开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经开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开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经开区财政国有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以及税收协调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五)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经开区的审批权限;

(六)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七)组织园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园区项目应当符合园区进驻要求;

(八)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审计统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和管理绿化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经开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一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政务服务,融合线上线下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后台集成服务,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律师公证会计信用认证检测审计评估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体系,支持整合外商交流和经贸合作资源,建设开放战略通道和对外合作平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和专项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依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支持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经开区管委会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有国际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到经开区工作,并在优化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以租赁为主,租赁和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二)对人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三)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端人才双向挂职制度;

(四)制定其他符合法规政策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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