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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日期:2021-09-13 10:11: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494 ℃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节 健康规划

第二节 健康环境

第三节 健康社区

第四节 健康评估

第三章 健康促进

第一节 健康教育

第二节 健康生活

第三节 心理健康

第四节 职业健康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一节 健康服务体系

第二节 基本健康服务

第三节 居民健康管理

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五节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第六节 重大疾病防治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一节 健康服务费用

第二节 人才与技术

第三节 健康产业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 健康深圳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度体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深圳建设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深圳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建设情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深圳建设相关工作的统筹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和香港澳门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在健康深圳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健康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深圳建设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每年8月为深圳健康活动月。

在健康活动月期间,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下列活动:

发布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

发布居民健康白皮书;

健康公益宣传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

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开放体验活动;

促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健康城市

健康规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因素,保障健康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配置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等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并根据健康深圳建设的要求调整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和健康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划以及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城市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健康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务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相衔接,满足健康深圳建设要求。

健康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开展环境污染对疾病控制人体健康等方面影响的评价,划定环境健康风险区域和项目类别,从源头预防控制与环境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健康建筑发展。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筑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评价标准,明确健康建筑等级比例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或者划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示。

鼓励健康建筑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采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健康城市建设有机结合,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市区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配合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供深食品基地建设,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目,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标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登记违法行为报告和查处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管,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的追溯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从研发生产到使用的全周期监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疫苗冷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种安全与质量。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伤害预防与干预机制,将伤害预防融入城市规划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场所管理等城市建设和治理领域。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重点因素重点人群重点区域伤害预防干预技术指引,健全伤害监测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老年人跌倒高空坠落交通意外中毒性侵害等伤害发生的措施。

健康社区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体育健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活动,共同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社区示范标准由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制定。

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为健康社区建设提供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物业小区健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环境卫生治理,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与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组织架构;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理念;

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做好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工作;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体温检测设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健康监测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参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定期做好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鼓励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口罩等健康用品便利供应设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健康管理制度,推进健康校园建设;

(二)按照有关规范配置课桌椅和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的教学环境;

(三)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

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和眼保健操制度,每天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学生能熟练掌握二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下列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一)配合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参加社区健康促进活动;

(三)维护健康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节 健康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将对公共卫生安全或者人体健康产生较严重不利影响的,不得出台或者批准实施: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

制定涉及公众健康的规范性文件;

建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划定的环境健康风险区域或者项目类别的工程项目。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事项对公共卫生安全人体健康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方面影响的内容。健康影响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与建设医疗卫生生命科学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新闻传播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鼓励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健康影响评估,提供健康影响评估服务。

第三十条 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康城市评价体系,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健康城市建设的主要指标重点任务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健康政策和规划调整政府健康投入优化健康资源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城市统计调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服务健康环境健康保障健康产业以及居民健康状况居民健康素养统计调查。

健康城市统计调查数据和报告应当作为健康影响评估健康城市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健康促进

健康教育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教育作为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引导居民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公益热线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健康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

疾病预防伤害防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

健康管理知识;

科学诊疗和合理用药相关知识;

急救康复知识和技能;

心理健康营养健康运动健康知识;

社会适应知识和技能;

(八)生态环境和健康素养知识;

(九)其他需要宣传普及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指导,对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治疗方法合理用药以及预防保健给予适当的说明。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和应用健康教育处方;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健康科普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完善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健康教育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将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伤害防范能力等健康素养水平纳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制定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健康教育教材。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教学工作,按照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大纲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健康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六个课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开展伤害防范技能培训,加强防范坠落触电烫伤割伤异物吞入等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和幼儿自身保护意识,并注重对学生和幼儿个人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道德规范约束能力等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家长健康教育纳入家庭教育体系和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指导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家长作用,共同开展对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健康公益宣传广告年度发布计划,宣传部门应当协助组织相关媒体以及传播媒介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表健康科普文章或者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审核者和发表日期。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健康信息应当科学真实,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查明信息来源。

第三十九条 宣传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对媒体发布健康信息进行引导和监测;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健康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健康生活

第四十条 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责任,树立健康理念和健康心态,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提升健康素养,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 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对居民参与健康促进体育健身健康管理和健康社区建设予以积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积分兑奖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营养状况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食堂对所提供食品的热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等进行标识,并提供易于顾客分辨的公筷公勺。

支持有关学会协会商会等制定健康餐厅健康食堂团体标准,开展健康餐饮示范单位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认读食品营养标签知识的宣传普及。

鼓励食品生产者生产低盐低油低糖无糖食品,并在包装上作显著标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健康饮食行动,推广使用健康限量盐勺限量油壶等,促进居民科学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减盐减油减糖知识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认读能力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鼓励商店超市等开设低盐低脂低糖食品专柜。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食堂开发和提供低盐低油低糖菜品。

第四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制定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

学生餐配送企业和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营养工作人员,供应符合学生婴幼儿营养餐标准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和有害使用酒精监测工作,减少烟草烟雾危害,预防控制过量饮酒。

禁止在下列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饮料。

第四十七条 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

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鼓励开展全民健身体育休闲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公共场所和设施,实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健身场所;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向公众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推动科学健身与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和身心康复融合发展,重点开展下列工作:

制定体质健康监测评估和干预工作标准和规范;

制定并实施体质健康干预计划;

发布科学健身与运动指南,推广运动处方;

(四)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发挥其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等作用,加强全民健身运动指导。

第五十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居民体质测试纳入居民健康体检内容。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等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居民体质测试,测试人群应当涵盖不同年龄职业,人数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一,测试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心理健康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促进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心理服务,提高居民心理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五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价机制,把全生命周期心理健康干预纳入健康促进的重要内容。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居民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员工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辅导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推进在学生体检中开展心理测试,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素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会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 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员工提供心理援助。

第五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精神卫生临床心理等专业技术服务。每个街道应当至少有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在组织员工健康体检时增加心理测试项目。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应急机制,组建跨部门跨学科心理援助工作队伍,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和心理援助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行为问题咨询等服务。

第四节 职业健康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现状新兴职业种类职业人群特点,提供职业健康服务,提高员工健康保护水平。

第五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职业健康标准和规范,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水平。

探索建立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预防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疾病和特殊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标准指南,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特殊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预防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提供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健康管理人员和员工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管理联系制度。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健康危害防范意识,提升职业健康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符合人体工效学的健康工作用品。

推进用人单位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在工作场所设置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设施,为员工健身提供场地设施条件和时间便利。

员工应当树立个人职业健康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自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自觉参加年度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或者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一节 健康服务体系

第六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联合体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的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重要补充。

第六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以市属医疗机构为主体设立区域医疗中心,承担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诊疗任务,开展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牵头组建重大疾病防治体系。

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以行政区或者若干个街道为服务区域划分健康管理服务片区,整合片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三级医院或者代表片区内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基层医疗联合体,为片区内居民提供预防诊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在每个社区至少设立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作为居民健康管理服务的基础平台,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为健康社区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提供卫生健康技术支持。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本区域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数量,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区人口分布和结构现有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等,组织编制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和所承担的居民健康管理责任。

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八条  基层医疗联合体应当建立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应当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人才技术支撑和双向转诊服务,提升基层健康服务能力。

第六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调统一专业的原则,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科疾病防治医疗急救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

第二节 基本健康服务

第七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民提供公益公平可及的基本健康服务。基本健康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本市增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实施。本市增补公共卫生服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对象。

本市增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根据居民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保障能力医疗技术更新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十一条 基本健康服务实行实名制。除紧急救治外,居民接受基本健康服务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发布居民卫生健康服务手册,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机构获取途径以及基本医疗服务就医指引等,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服务管理和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联合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应当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第七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建立健全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联合体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

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挂号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

在医院住院后需要病情随访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结核病患者以及其他适合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诊疗康复护理的患者,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转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指导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基层医疗联合体开展社区诊断健康社区建设情况监测等工作,并指导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基本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居民健康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规范。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

第三节 居民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健康管理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平台以全科医生为健康管理责任医师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载体的居民健康管理机制。

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自主选择或者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指定一名全科医师作为其健康管理责任医师。

鼓励居民与健康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健康服务内容以及个人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等有关事项。

第七十六条 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组建由健康管理责任医师为负责人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

协助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居民填报的相关信息;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以及接受服务的时间安排表,并跟进居民接受服务的情况;

定期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测量血压,为三十五周岁以上居民测量血糖,为四十周岁以上居民和高危人群检查肺功能;

居民体质测试;

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健康咨询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并指导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服务;

(八)协议约定的个性化健康服务;

(九)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健康管理服务。

第七十七条 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签约居民不同健康服务需求,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

个性化健康服务包中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按照规定从相关项目经费中支出;属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纳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其中属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属于特需健康服务项目的,由居民自愿选择,实行市场调节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技术标准以及管理使用和信息安全规范,并负责为全市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第八十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姓名性别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现住址等个人基础信息;

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血压血糖血脂等个人基本健康信息;

接受健康服务记录,包括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健康体检服务等信息;

由个人记录的生活方式疾病用药以及健康自评等其他个人健康信息。

第八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纳入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实行全市联网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接入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第八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检验检查诊疗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记录的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未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服务对象新生儿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时,可以要求居民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基本健康信息。

第八十三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础信息由居民填写或者提供;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

个人基本健康信息由居民或者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填写更新。

其他个人健康信息按照电子健康档案的授权权限,由居民或者提供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记录和确认。

第八十四条 成年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开放,未成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放,实现在线查询下载更新使用授权等功能。

居民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查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八十五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未经居民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卫生健康以外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健康服务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信息存储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安全保密协议,并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存储和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安民政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依法利用不包含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个人身份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卫生健康服务调查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研究等。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第五节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第八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管理体系,加强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生殖保健等工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支持母婴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出生缺陷疾病监测和防治,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鼓励居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咨询。

第八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措施,为员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推进体教融合教卫联动,促进青少年文化学习体育锻炼和健康素养协调发展。

中小学校教学建筑的采光照明通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第九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建立协作机制,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开展青少年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基层医疗联合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生健康体检服务,向学校提供学生健康状况评价报告。

第九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社会适应能力测试,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社会适应能力测试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和有关电子信息。

第九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全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中医药健康服务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普惠型健康服务体系。

市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

第九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筹开展残疾人康复指导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与社区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第九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护理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养老护理以及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护理人员提供。

第六节 重大疾病防治

第九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合作医防融合的重大疾病防治体系;建立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筛查与发现诊疗与健康管理健康干预效果评价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健全重大疾病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协同机制。

第九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各区域医疗中心牵头成立重大疾病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承担重大疾病的危重急症诊疗临床医学研究防治规范制定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工作。

基层医疗联合体应当建立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推动全科与专科协同服务,按照重大疾病防治技术规范开展健康促进疾病筛查高危人群健康干预和患者随访管理双向转诊用药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大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指导防治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九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疾病谱变化医疗保障水平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重大疾病监测与干预项目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疾病监测与干预计划,明确监测病种目标人群监测与干预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九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疾病健康危险因素死因和疾病负担等综合监测网络,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多病种多因素多维度联合监测,提高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公共卫生预警和分析研判重点人群发现与健康管理等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一百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健康体检制度,根据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制定健康体检项目基本目录,提高重大疾病早诊早治覆盖率。

第一百零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创伤中心等救治平台。

承担医疗急救重大疾病或者灾害救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急诊绿色通道,健全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协同机制,提高抢救效率。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一节 健康服务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深圳建设所需要的健康事业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卫生健康财政投入具体规定,并开展卫生健康投入绩效的监测和评价。

第一百零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所需费用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并定期调整项目经费标准。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依法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个人支付。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予以适当补助。

第一百零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构建公平高效可持续多层次以健康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推进完善以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引导分级诊疗,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优化居民健康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向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支付。

第一百零六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增加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疫苗接种不良反应严重疾病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等保险,开发覆盖特需医疗前沿医疗技术创新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应用以及长期照护健康管理等健康相关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节 人才与技术

第一百零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人才政策体系,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健康服务高层次人才全科医学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的医疗卫生人员教育培养引进管理评价薪酬制度和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本市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发展和国内外知名院校来本市举办高等医学院校的政策措施,鼓励本市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全科医生等紧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推动扩大临床护理等医学专业招生规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鼓励本市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等人才培养,开展健康管理营养健康护理服务等从业人员培训。

第一百零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际前沿药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卫生健康服务跨境衔接机制,支持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医学科研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医学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会议;推动国际卫生健康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疗卫生人员评价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

第三节 健康产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健康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健康产业发展环境,完善健康产业发展政策,促进现代健康服务业生物和生命健康产业医学科技创新体系融合发展,推动新科技新模式在健康领域的应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康相关企业协同开展健康科技攻关,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可以享受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等科技创新政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大医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机制创新,扶持精准医疗创新药品新型疫苗现代中药高端医疗器械个性化健康干预等健康产业发展,推进大数据新材料人工智能技术在健康领域的应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信息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健康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专业服务等健康产业支撑平台,推动健康创新资源开放协同整合共享,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健康公共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健康公共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科研教学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健康公共服务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区域医疗中心每年用于医学科学研究的经费应当不低于其支出总额百分之三。区域医疗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的情况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评价。

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等健康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依法开展健康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健康影响评估和健康政策实施情况等作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将法定传染病发病率主要慢性病规范管理率分级诊疗以及主要居民健康状况指标改善情况等作为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制度。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业协同监管信息监管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偿付员工工资总额以及领导班子的聘任考核薪酬等挂钩。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二十条 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卫生健康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一体化执法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卫生健康行业联合执法机制,相互通报卫生健康行业监管信息,联合开展重大案件查处和案件信息报告发布等工作,完善和公安司法部门案件移交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信用信息管理运用共享规则,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和医疗收费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置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活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医学伦理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网络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监管制度,加强对网络游戏内容监管,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的;

(二)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的;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未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

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居民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身份资料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漏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区域医疗中心,是指在一个服务区域内主要开展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承担本市高水平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学科学研究和重大疾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联合体,是指在一个服务区域内,由三级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区域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基层医疗集团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针对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

社区诊断,是指通过健康服务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收集社区人口居民健康需求健康服务等情况,综合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等研究方法,发现社区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并确定需要优先解决的健康问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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