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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日期:2021-09-11 19:59:57 来源:互联网 热度:659 ℃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三)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五至七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可以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市)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区(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研究年度工作,通过向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研究本条例第四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应当就近编入代表小组,定期参加活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上报区(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选民反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区(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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