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

日期:2021-09-06 10:18:52 来源:互联网 热度:524 ℃

(2020年6月29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无偿施救,保护无偿施救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紧急施救的行为。

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施救人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认定。

第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

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保障,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除前款规定外的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交通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常见易发事故施救知识和操作要点,组织各类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第八条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第九条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点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大型集贸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急救包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并定期做好维护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19921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