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日期:2021-09-04 16:22:41 来源:互联网 热度:647 ℃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捕实施工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涉渔犯罪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禁捕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40715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