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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日期:2021-08-26 14:56: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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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保护生态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前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前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反前两条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六林业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出版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本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科研院所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治意识。

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四)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的。

十一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或者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林业渔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省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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