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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9元;灵武市(含宁东)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贺兰县永宁县原州区泾源县中宁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1元;平罗县红寺堡区(含太阳山开发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兴庆区金凤区大武口区,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50%。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20%。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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