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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

日期:2021-08-30 11:24:4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59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茅箭区张湾区樊城区鄂城区黄州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东西湖区大冶市襄城区咸安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沙市区荆州区梁子湖区华容区东宝区掇刀区孝南区云梦县曾都区武穴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阳新县公安县监利县襄州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市沙洋县钟祥市孝昌县大悟县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浠水县蕲春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随县广水市黄梅县麻城市嘉鱼县恩施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每平方米三十元;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江陵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赤壁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每平方米二十二元。

二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不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比照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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