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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日期:2021-08-30 11:22:40 来源:互联网 热度:646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雄安新区托管的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和廊坊市所辖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40元/平方米;我省其余162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保持不变(详见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非行政区,适用税额按照其所在县级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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