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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日期:2021-08-30 11:13:17 来源:互联网 热度:901 ℃

(2004年2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五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且超过生育规定数的,不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第六条 夫妻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被送养子女数应当计入送养人计划生育的子女数。

第七条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数量生育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或者单位,由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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