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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日期:2022-12-24 19:25: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3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产业振兴工业强桂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铝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充分采纳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结合本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铝合金和铝基新材料应用蓬勃发展铝产业产能向西南和东盟国家转移等重要机遇,科学应对我区铝土矿资源面临短缺供应链支撑不足生态环境压力加大等挑战,坚持内外循环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坚持延链补链强链集群式发展,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铝产业从中低端向中高端从原材料向新材料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铝生产基地和高端铝制造基地。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科学谋划全区铝产业发展,组织定期编制自治区铝产业发展五年规划并作为全区重点专项规划。强化百色南宁两大核心区的集聚引领功能,发挥北部湾沿海区位优势,在全区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协同共进的铝产业发展新格局。力争在2021年基础上,到2030年铝产业产值滚动实现两轮“倍增计划”。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铝土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电解铝和铝加工生产能力等因素,建立铝土矿资源年度开采总量调控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创新被压覆的堆积型铝土矿开发利用模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持续优化保护快速滚动开采及时复垦还地健全补偿机制的前提下,探索推进被基本农田水源地等压覆的堆积型铝土矿高效开发利用的规则制度。

实施新一轮找矿行动。加大沉积型铝土矿等资源勘查力度,自治区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未经充分论证前,除必须与堆积型铝土矿一同开采外,不得出让新的沉积型铝土矿采矿权。新探明的铝土矿资源优先配置给在本自治区延伸高附加值铝精深加工产业链的企业。

支持本自治区企业拓展境外铝土矿资源,参与境外铝土矿资源勘探,加大权益铝土矿开发。构建铝土矿资源进口交易平台,将广西北部湾港打造成为我国南方重要的铝土矿进口集散交易基地。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抢抓国家有序布局沿海氧化铝项目的机遇,按照“原料优先替代优先延链优先能效优先”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内资源替代周边市场需求能源能耗支撑交通物流成本等因素,加快在北部湾沿海地区布局利用境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合理确定产能规模,着力引进优质项目。

北部湾沿海地区的氧化铝项目应当获得境外铝土矿采矿权设备工艺先进达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和污染物超低排放值,且氧化铝项目应当与配套铝精深加工项目同步规划限期投产,项目整体能耗强度不高于全区新建工业项目能耗强度控制值。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北部湾沿海地区氧化铝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禁止投产或者限产停产。

鼓励现有内陆氧化铝企业开展使用进口铝土矿的生产线技术改造,充分发挥平陆运河功能效应,加快沿线内河航道码头升级建设,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内陆铝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沿线铝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发展化学品氧化铝等非冶金级氧化铝。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优化现有电解铝产能质效;加快构建与周边省份周边国家的电解铝供应链,支持本自治区企业加强与区内外境内外电解铝企业合作,以市场化方式增加本自治区电解铝供应量,为后续深加工提供坚实的材料基础。

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电解铝企业发展精铝高纯铝制备技术;支持铝加工企业在电解铝企业周边布局铝精深加工项目,提升铝水直供质效。

环境容量允许绿色能源富集的地区可以通过产能置换方式适当提高电解铝产能。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发展再生铝产业,合理规划并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再生铝产能规模,实现与电解铝铝加工的协同发展。再生铝产业所在设区的市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精准的差异化扶持政策,推动再生铝延链发展保级利用。

自治区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全区的再生铝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回收站点,规范建设分拣中心,推进回收专业化和分级回收。支持本自治区企业加强与周边省份周边国家的合作,拓展再生铝资源来源渠道。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再生铝资源回收税收征管方式,通过创新建立与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等相关联的“白名单”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再生铝资源综合回收利用。

海关等主管部门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创新再生铝资源进口监管方式,支持建设进口再生铝资源检验检测中心,探索在进口口岸依照有关标准开展分选处置等制度创新,规范化建设再生铝资源进口基地。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铝精深加工,加快铝产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到2025年,铝材产量与电解铝产量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铝加工产品中精深加工产品占比达到40%以上;到2030年,铝材产量与电解铝产量的比例超过2∶1,铝加工产品中精深加工产品占比达到60%以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延链补链强链工程,打造有量有质有效益的铝精深加工产业,重点在以下领域做大做强创造优势:

(一)汽车轻量化用铝;

(二)光伏电池等新能源用铝;

(三)电力用铝;

(四)食品药品等包装用铝;

(五)电子电器用铝;

(六)建筑家居用铝。

继续支持发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用铝等高端产品,推动现有铝加工企业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紧盯市场前沿及时开发新产品培育新增长点。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影响本自治区铝精深加工的薄弱环节,重点提升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工艺装备,增强铝板带箔供给能力。对采购引进技改升级高端大型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设备的铝企业,给予贴息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组建铝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本自治区铝镁稀土等资源富集的优势,重点围绕铝合金新材料铝基复合材料铝产品精深加工等开展科技创新攻关。加大对铝新材料铝精深加工新产品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自治区规上铝工业企业普遍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创新团队开展合作,并给予政策激励。自治区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广西大学桂林理工大学百色学院等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力量,集中科研资金,加大校企合作,促进“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

鼓励铝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涉铝的自治区国有工业企业的铝产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4%。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5%的铝企业,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补齐涉铝生产性服务业短板。充分发挥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的金融交易物流信息等功能作用,吸引涉铝贸易企业加速聚集,有效打通铝生产销售融资仓储物流等环节,健全铝产品交易市场体系,打造期现联动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国际交易平台。

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畅通优化本自治区氧化铝外运加工与铝锭铝棒等回流精深加工的良性循环。自治区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推动将电解铝列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班列运价下浮产品目录,实行铝产品进出物流的综合运价扶持政策。

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标准验证检测认证咨询和评审等服务业,提高对铝产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实施铝应用示范工程。加强铝产品推广消费替代与应用场景构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势铝产品目录,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推广力度。铝产业所在设区的市应当率先作出示范。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铝产业绿色转型节能降碳清洁生产,建设铝产业循环经济园区。

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支持氧化铝和电解铝企业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绿色低碳技术开展节能改造,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项目予以淘汰。到2025年,本自治区氧化铝企业全面达到能耗限额先进值,电解铝企业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超过50%,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均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支持争创能效“领跑者”,对优于国家规定的能效先进水平的本自治区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分层次给予奖励。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优化铝产业能源结构,探索核电与电解铝融合发展模式。充分考虑百色沿海等地区光伏风电资源富集的优势,为上述地区铝产业发展适当倾斜分配新能源建设指标。到2030年,全区铝产业非化石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的占比力争超过40%。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百色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广西主电网与百色地方电网企业自建电网实现互联融合发展,依托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加强与周边省区清洁能源合作。铝产业所在设区的市应当大力推广利用产业园区企业厂房建筑屋顶等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等方式消纳绿色能源。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泥铝灰等铝产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重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攻关赤泥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到2025年,内陆氧化铝企业新增赤泥的年综合利用率达到20%以上,沿海氧化铝企业新增赤泥的年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赤泥综合利用率确定氧化铝企业的赤泥年度产生量,探索对超过赤泥年度产生量的企业收取自然生态空间占用补偿金。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赤泥堆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氧化铝企业应当探索建立赤泥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推动赤泥高值化利用,扩大赤泥在路基建筑材料等方面的应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鼓励氧化铝企业在已停用的赤泥堆场或者在用赤泥堆场的已停用区域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等可产生经济效益且安全的项目,或者以无偿方式交由属地政府统筹调配引进其他企业投资建设。

十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加强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聚焦铝土矿集约高效利用赤泥综合利用再生铝资源回收铝基新材料等铝产业发展关键和亟需环节制定地方标准。引导企业或行业协会将先进工艺技术经验优秀成果转换成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研制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区铝产业质量提升,提高质量稳定性和成品率,强化质量品牌培育,完善铝产业质量监管制度和追溯体系。高水平建设国家铝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在铝产业的各个环节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建立铝产业“链主”企业制度,对氧化铝电解铝“链主”企业实行全产业链综合能效评价激励机制,全产业链的能耗强度低于全区新建工业项目能耗强度控制值的,给予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延链补链招商引资奖励等综合支持政策。

围绕本自治区重点培育壮大的铝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开展精准招商,促进上下游协同发展,提高铝产业本地配套率和根植性。加强铝产业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着重在铝精深加工领域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进一步打响桂铝品牌。

提高涉铝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广西投资集团等国有企业优化整合企业内部铝板块业务,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并购参控股等方式跨省区跨国境布局铝产业链,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成为有全国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铝产业龙头企业。

积极推进铝产业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构建面向铝产业的工业互联网,推动铝产业全流程互联互通全要素动态配置全价值链协同共创。

推动组建自治区铝业协会,促进铝企业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协同开展创新拓展市场空间,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铝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集中培育市场定位精准专业特色鲜明成链成群集聚创新能力强产业协同优的铝产业重点园区。

建立健全以增加值地方经济贡献度投资强度科技创新能效水平清洁生产等为主要指标的铝产业园区综合评价考核机制。

十七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拓展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开展铝资源铝产能合作,通过“两国双园”等方式构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鼓励企业与境外优势企业在研发创新标准制定新材料新产品等领域开展合作。对为发展本自治区铝精深加工产业而建立海外铝资源材料供应基地的铝企业,自治区财政商务北部湾经济区等主管部门加大对政策性保险跨境物流等支持力度。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铝产业合作,积极承接铝精深加工转移。支持铝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铝专业展会。

加强北部湾港口专业化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开北部湾港至铝资源进口来源地的航线。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提高铝资源铝产品进口的通关便利化水平。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铝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发挥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各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氧化铝电解铝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参与设立铝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铝精深加工高附加值铝产业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铝产业供应链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针对氧化铝电解铝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延链补链资源综合利用等实行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铝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引导铝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支持铝企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

调整优化铝产业财税支持政策,将支持重点调整到铝精深加工科技研发供应链保障节能减排等关键环节以及再生铝发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铝产业纳入本自治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编制范围统一发布,加大在个人及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深入推进铝行业产教融合,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培养高技能人才,选树“广西工匠”,打造高素质铝产业工人队伍。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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