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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日期:2015-10-26 15:22:3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42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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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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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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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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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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