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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8日财税宇[1999]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下一条: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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