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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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