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30 17:00:45 来源:互联网 热度:2201 ℃
国税函[2006]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36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帐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下一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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