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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日期:2018-01-24 22:38:1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32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教育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和城乡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矿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 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居住分散处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居)民,村(居)委会应当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QQ等信息传播方式,以转发的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气象台应当依据气象监测动态以及变化趋势,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新或者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新或者解除时,气象台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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