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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

日期:2018-08-08 14:30:53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8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强化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督导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实事求是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四条按分级负责,考核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五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有关工作。

市督办督查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政府数据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以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组织管理基础保障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等内容。

第八条组织管理主要涵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安全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行政机关成立工作专班设立首席数据官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工作制度等情况;

(三)宣传培训,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用日志记录等情况;

(五)资金保障,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涉及费用的资金保障等情况。

第九条基础保障主要涵盖网络互通系统部署等内容。

(一)网络互通,主要考核行政机关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网络互联互通网络接入带宽和网络维护等情况;

(二)系统部署,主要考核行政机关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上的部署等情况。

第十条数据共享主要考核行政机关统一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主要涵盖数据资产登记目录编制和平台应用等内容。

(一)数据资产登记,主要考核行政机关登记政务信息系统采集使用产生管理的数据资产清单等情况;

(二)目录编制,主要考核行政机关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共享目录进行分级编制上传更新及维护等情况;

(三)平台应用,主要考核行政机关运用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申请获取和提供等情况。

第十一条数据开放主要考核行政机关统一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开放的情况,主要涵盖主动开放依申请开放脱敏脱密审核数据质量等内容。

(一)主动开放,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制定数据开放计划,主动开放数据目录和数据集等情况;

(二)依申请开放,主要考核行政机关依申请开放的时效性回复率和合规性;

(三)脱敏脱密审核,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开放数据脱敏脱密审核机制的情况;

(四)数据质量,主要考核行政机关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数据格式等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按照年度考核指标打分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督办督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相关工作的考核。

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力量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基础保障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涉及到技术指标的考核内容,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下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考核的步骤方式和有关要求;

(二)行政机关按考核方案向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并准备相关印证资料;

(三)行政机关可自行按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考核评分指标进行预测评打分,预测评分值的理由应当充分;

(四)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的总结和自我测评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实施检查和查证资料等方式,得出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由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机关,并由行政机关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考核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结果,应当向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行政机关或者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二十条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该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自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报告备查。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因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成效突出,获得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给予酌情加分。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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