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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日期:2026-07-01 23:11:54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6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 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便利两地之间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皇岗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是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二、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经由桥面进出的大桥箱梁内部和连接道路路面。有关区域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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