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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经4次庭审被判无罪 刑拘记录致其长期失业

日期:2016-01-03 15:54: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热度:1819 ℃

4年前因与同事发生争执后互殴,在北京一家单位做保安班长的张惠鹏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在经历两级法院4次庭审后,他在被判刑一年后又因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改判无罪。在此期间,张惠鹏曾被羁押一年后取保候审,今年9月他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如今,张惠鹏希望重回原保安公司上班,但根据保安行业规定,他在公安网上的不良记录需先撤除。派出所方面表示,其有罪记录可以撤除,但刑拘记录是否撤除还需上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刑拘记录作为公安内部掌握的信息,能否因此删除目前尚缺乏明文规定,但警方在接到张惠鹏反映的问题后高度重视已在研究讨论如何处理。

获释后长期处于失业状态

去年年底从看守所出来后,33岁的张惠鹏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他没有找一份稳定工作,因为他有更重要的事要忙。

这大半年,每天除了在西单和陶然亭公园卖唱维持生计外,剩下的时间他都在法院和派出所之间奔波,只为撤销自己在网上的不良记录,好早日回到之前的工作岗位。

今年6月19日,张惠鹏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无罪判决书。这意味着“战斗已经取得了基本胜利”,接下来他急需解决的是工作问题。

入狱前,张惠鹏在北京一家保安公司工作,现在,他还想回去上班,但根据国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于是,为了回去工作,他开始努力消除自己在网上的不良记录。

7月31日,他回老家黑龙江省汤原县吉祥乡开具了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但只能证明他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如果要想重新回到原保安公司上班,这份证明的作用并不大。因为保安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他在公安网内部的刑拘记录公司也能查到,过不了政审这关,张惠鹏回原单位上班的希望微乎其微。

张惠鹏是家里的独生儿子,父母在东北老家务农,初中毕业的张惠鹏曾经在老家一个乡村乐队担任主唱,跟随乐队去乡镇各种婚礼庆典等场合唱歌,借以赚取生活费。2008年,张惠鹏来到北京,进入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2011年5月,在保安公司宿舍内,张惠鹏与同事因内务问题动了手;2013年,张惠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一年。

拿到无罪判决书后的这段时间,张惠鹏曾经试图找过手机销售的工作,但销售工作时间长,工资也不稳定,张惠鹏没有做太久。从看守所出来后,他也基本没回过家,“我面子重,混不好不想回去。”

他决定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7月7日,他提交了申请,除了赔偿工作和精神上的损失费,他也提出了让法院帮助恢复工作的申请。8月17日,一审法院正式受理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法院驳回“撤销不良信息”申请

9月14日上午,张惠鹏和北青报记者一同来到了一审的法院。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国家赔偿,一周前他迫于生活压力又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

“法官们的态度都很好,这让我很感动,”张惠鹏说,“他们给我改判无罪,我也很感激。”

这次张惠鹏没有白跑,他领到了1000元的救助款。但是,让他更为关切的,是他恢复工作的问题。

“我们这边给就业单位打过电话了,具体他们那边怎么处理,还得人家那边决定。”法院审监庭的翟书记员回复说,“消除记录的工作不是我们来做,我们只能给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发函,让他们尽快处理。”

翟书记员表示,法院不能凭空发函,需要附上国家赔偿决定书。他告诉张惠鹏,等国家赔偿决定书下来,法院才能考虑附上赔偿决定书分别给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发函。

9月18日,张惠鹏拿到了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共赔偿张惠鹏10万余元。不过,法院驳回了他“要求法院解决恢复工作,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撤销网上不良信息”的申请,理由是“因《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于法无据”。

国家赔偿的金额也比他预想的少。他一共申请了40多万,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为10万余元。张惠鹏说,钱的事他可以“不计较”,但无论如何都要先恢复工作。

刑拘记录能否消除尚不能确定

张惠鹏只好再次来到当时处理他案件的派出所。“你又来了啊,上次不是给你解释得很清楚了吗,你没听清楚的话就问清楚再走嘛,我还以为你的事情都解决了。”由于经常过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几乎都认识他,见到他就和他说起话来。

起初,派出所负责张惠鹏案件的刘警官让他找预审工作人员。但预审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并没有撤销权力,犯罪记录的信息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

9月23日上午,张惠鹏见到了派出所的钱所长。钱所长告诉他,他的有罪判决已经在公安网上撤销,但想要撤销刑拘记录比较困难。不过,钱所长也表示,会帮他把相关材料上交到上级部门,“但最后是否能撤销并不能确定”。

在被判刑前,2012年7月13日开始,张惠鹏曾被刑事拘留过一周的时间,张惠鹏希望自己的这些记录能彻底消除。他考虑得很长远:“刑拘记录会跟着我一辈子,比如说就算我能回去上班,如果有重大活动需要安排人去做安保工作,因为我有不良记录,我也没有机会去参与这些活动。”

刑拘记录可否消除无具体规定

北青报记者咨询相关知情人士后了解到,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被改判无罪的,有罪记录可以撤销,但刑拘记录消除起来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对此,不少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说法也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可能撤销起来需要层层请示时间较长,但大多数则认为刑拘记录只是属于公安内部掌握的工作记录信息,要求撤销这一记录缺乏文件依据,但几乎所有的民警都表示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情形。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公安网作为公安内部工作的局域网,对外是保密的,因此刑拘记录并不能被一般人查询到。但由于保安行业的特殊性和高要求,因此才对应聘者是否有刑拘记录格外重视。其实,在不少已明文出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的省市来看,刑拘记录不能作为有犯罪记录证明的条件。以江苏省2009年出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为例,第五条就规定“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从事主已经开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来看,其实刑拘记录只是公安内部掌握的工作信息,一般不会对工作就业造成任何影响。但此事的症结就在于事主是保安公司的员工,保安行业对从业者的高要求以及该行业和警方的关系密切,所以刑拘记录才会对他造成影响。”一位知情人士说,目前关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关于删除公安网上的刑拘记录还缺乏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具体实施起来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北青报记者获悉,目前警方已经接到张惠鹏的申请以及法院发来的信函文件,“我们现在也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因为此事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问题,所以也正在会同上级单位的法制等部门一起研究,相信很快就会根据法律规定给出最终结果了。”知情人士说。

张惠鹏说自己不想带着一份不良记录过一辈子,“既然已经判我无罪了,为什么还要给我的记录上留下一个污点,不仅我这一辈子要背负这个记录,我的孩子,以后他们就业、出国等会不会受到影响,我很担心。”

对话

一定回保安公司 也是为了争口气

北青报:保安公司政审要求比较高,为什么一定要回到保安公司上班?

张惠鹏:我之前在保安公司工作得很好,我很喜欢那份工作,每天上班6个小时,每月两三千元钱,还包吃住。下班后我还可以去卖唱赚钱,而且之前是被安排在银行做保安,因为喜欢唱歌,我唱歌还可以,就加入银行的艺术团,大小演出我都参加,很多人都认识我,领导也说很喜欢我,我当时做得很好。我在做保安的时候,参与了2008年奥运会的安保工作和60周年阅兵的安保工作,我觉得很自豪,这份工作让我找到自己的价值,我很珍惜我当时的工作。

北青报:回到保安公司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张惠鹏:因为我被抓进去这件事,很多同事都看不起我,对我有偏见,现在我被判无罪了,我想回去再重新证明自己。说实话,我同事有些人都不相信我被判无罪了,可能我也是想争一口气吧。我现在随身带着我做保安时穿着保安服拍的照片,还有我参加各种演出时的照片,几十张,我都随身带着,我觉得那是我的“黄金时代”。

北青报:如果不良记录无法消除,你无法重新回到保安公司,你还有什么打算吗?

张惠鹏:如果我现在20多岁,那我不怕,我还有10年的时间可以荒废,如果我40多岁,我也没有什么担心的,因为我的人生大体上已经定型了,但我现在30多岁,对于一个男人来说,还是黄金时间,我不想断送自己。我以前在银行做保安的时候,我还自学了很多金融方面的知识,读了很多金融学的书,当时准备考取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我以后也会继续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我觉得我当初的工作是给了我一个最好的环境,如果保安公司不能接受我,我打算通过劳动仲裁与单位协调,早日回到工作岗位。如果这条路也走不通,我打算重新上诉。

观点

撤除刑拘记录 专家也有争议

针对目前刑拘记录尚未撤除的情况,张惠鹏案件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既然已经被判无罪,这就说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张惠鹏无罪,那么当初因为这个案子对他进行刑拘也是错误的,应该一并予以纠正,除了撤除他的有罪判决,因为这个案子而导致的刑拘记录也应该一并撤除。

同时,谢通祥律师也表示,法院给张惠鹏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上的赔偿款项包括对刑拘那几天的赔偿,“既然刑拘也算在国家赔偿里面,说明刑拘也是错误的,应该把刑拘记录撤除。”

对于这一点,曾代理过念斌、陈夏影冤案的律师吴国阜表示,应该撤销刑拘记录,“任何人没有被认定为有罪,就应该是被法律同等对待的。”除此之外,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也表示,建议在对当事人改判无罪之后,将其网上的不良记录全部撤除。对于区分是证据不足还是其他情况的改判,这位专家表示:“感觉不是很合理,建议全部撤除。”

不过,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认为,因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刑拘记录可以不撤除。洪道德说,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情况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但不符合定罪条件,这种情况下,有罪记录可以撤除,刑事拘留就是合法的,没必要撤除。

案件回顾

经4次审理改判无罪

获国家赔偿10万余元

事发当时,张惠鹏是北京某保安公司保安班长,和张惠鹏发生互殴的一方则是他同一单位的保安。2011年5月29日,张惠鹏下班后回到宿舍,因为内务问题与这位同事起了争执,之后发生互殴。事后同事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同事称,他的骨折就是张惠鹏拧伤的。

张惠鹏则对此予以否认,他认为自己虽与同事有过肢体接触,但同事的轻伤后果不是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同事在事发当天就医没有外伤,骨折诊断是事发后在另一家医院作出的。

一名保安证言称,和张惠鹏打架的同事在事后右手就受伤了。而事后赶到宿舍的两名公司人员称,在现场没有看到这位同事有伤。

2012年7月13日,张惠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之后,他回单位继续上班。

2013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惠鹏因内务问题与同事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定潘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由张惠鹏赔偿。

宣判当日,被取保候审的张惠鹏被法院宣布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潘某和张惠鹏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3日,一审法院重审后,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惠鹏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判决有所变化,对潘某的1.8万余元损失,由张惠鹏赔偿1.3万余元。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因在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赔偿56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张惠鹏总的羁押天数达到一年后,被取保候审。

张惠鹏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所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2015年6月19日,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该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依法改判并且宣告张惠鹏无罪。

2015年8月7日,张惠鹏拿着无罪判决书,向曾经判处他有罪的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审法院于9月18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向张惠鹏支付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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