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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1年半

日期:2019-07-15 17:45:0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381 ℃

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20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官说法

一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具体到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20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20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尧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20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量刑上,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专家观点

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认为,本案的审理程序合法,定刑准确,量刑适当。本案被告人常仁尧在公众面前殴打老师,辱骂、报复老师,蓄意进行录像并把视频传播网络,影响极为恶劣,符合司法解释中对寻衅滋事的情形之一。至于被告人辩护的其初中班主任曾经对其进行打骂的辩护理由,不影响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教授认为,被告人常仁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首先,1986年12月出生的常仁尧,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寻衅滋事罪的适格主体。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讲,常仁尧偶遇被害人后,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了拦截、辱骂和殴打行为,并当场录制视频,最后将视频进行转发,导致打人辱师视频被广泛传播。再次,常仁尧和被害人之间是师生关系,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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