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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16-01-27 12:49:34 来源:中国网 热度:2154 ℃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室外是逼近零下10摄氏度的隆冬寒气,室内则是火热激烈的庭审辩论。

12115时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由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准时就位。随着林文学手中法槌的敲响,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拉开帷幕。

3年前,江苏泰兴“12·19”污染环境案件因媒体曝光案发,泰兴锦汇化工公司等6家公司被法院判处1.6亿余元巨额罚款。被告企业之一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今天的庭审中,锦汇公司就是否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巨额罚单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与被申请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展开激辩。

公司否认污染环境

据了解,此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20121月至20132月间,6家污染企业以支付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价格将两万余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偷排进河流,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法院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余元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

法庭调查阶段一开始,申请方锦汇公司代理律师赵兵首先发言。

赵兵说:“锦汇公司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受污染河流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锦汇公司的副产盐酸被江中公司倾倒至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的数量是5460.18,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原审判决中锦汇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101万余元的基本事实,同样缺乏证据证明。”

赵兵认为,锦汇公司将副产酸交付给其他单位处置的行为是销售行为,是一种市场商业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抛弃的故意。锦汇公司没有将生产产生的副产酸直接倾倒进河流,而是出售给江中公司处置,但其对江中公司向河流倾倒的非法处置行为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因此不能依据降价、低价乃至支付运费,就认定为是故意抛弃。

被申请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童宁立即做出回应。

童宁说,尽管锦汇公司没有自己实施排放倾倒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知道江中公司没有取得处理废酸资质和能力,且知道自己支付的款项根本不足以支付正常处置危化废酸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等于给倾倒者提供了污染源,客观上使倾倒者获得了非法利益,进而使倾倒行为更加明目张胆,大肆妄为。

童宁由此提出,锦汇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涉案废酸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江中公司处置的行为,与泰兴市两条河流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激辩巨额罚款算法

1.6亿余元的天价罚单,让此案成为全国迄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还被写进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庭审现场,围绕这张巨额罚单,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赵兵辩称,鉴于被污染河流的水质已经恢复,故无需再通过人工干预措施进行修复。因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根据虚拟治理成本计算得出的损失,并没有事实依据。

童宁则提出,由于河水具有流动性,污染源必然会不断向下游移动,倾倒点水质好转并不意味着地区水生态环境已修复,“对于地区生态环境而言,依然需要用替代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童宁的话音刚落,赵兵也对修复费用的认定方法及修复数额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

赵兵认为,本案适用环保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中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当,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3660余万元的1.6倍计算修复费用,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1.6亿余元的修复费用。

童宁则称,由于被污染河流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被污染河流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出实际的污染修复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推荐方法的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进行计算。

积极示范作用可贵

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包括锦汇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在内的总共7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1930,经休庭评议,林文学带领合议庭成员再次走进法庭,并宣读了本案再审结果——当庭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此,全程旁听此次庭审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王树义感触颇深。

王树义说:“环境司法,特别是在环境民事案件审判中,不能限于传统那种只是关注于赔偿问题,其审理重点不应当是让被告承担多大法律责任,赔多少钱,而应侧重于消除和恢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王树义认为,最高法开庭审理泰州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件,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通过这个案件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已经有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让社会都关注它,让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踊跃提起公益诉讼,监督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从而动员起更多力量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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