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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首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日期:2020-10-21 13:45: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1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张建芳

“被告同意于2020年11月30日前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67230元,支付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制定费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合议庭主持下,环保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随着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浙江省永嘉县首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落下帷幕。

10月10日下午,永嘉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起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等行政机关代表及人大代表、市民监督员、公益诉讼专家团到庭旁听。

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嘉县检察院提出:

2016年6月份左右,林某某承包了永嘉县乌牛街道白水漈山场的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超出林业部门审批的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2017年7月28日,林某某被永嘉县林业局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后林某某仍继续超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经现场鉴定,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5636平方米,合23.5亩,林木蓄积49.4立方米,以上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经测算,修复受损林地植被需192230元,其中生态修复方案制定费用25000元。

2019年9月29日,永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白水漈山场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起诉人发现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故向温州中院提出起诉。

经浙江高院批准,温州中院将该案交永嘉法院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了证据。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组织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开展了法庭辩论。

最终,在合议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67230元,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永嘉法院将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审查调解协议内容,若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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