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日期:2022-05-09 09:50:40 来源:互联网 热度:353 ℃

(2017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沩山风景名胜区涉及沩山黄材巷子口沙田横市五个乡(镇),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沩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下列景区组成:

(一)千佛洞景区;

(二)三关门景区;

(三)密印寺景区;

(四)炭河里•青羊湖景区;

(五)沙田•巷子口名人古迹风景线,包括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何南薰墓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田冲兰花屋场毛公桥等独立景点。

第三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突出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对沩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宁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宁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沩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宁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沩山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沩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发现违反林业园林环境文物土地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旅游宗教质监工商公安消防和安监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宁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行政处罚职能委托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宁乡市人民政府对在沩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因设立沩山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补偿实物补偿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持技术培训等扶持机制。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业。

第二章规 划

第十一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编制详细规划。沩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并在风景名胜区入口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庄规划,涉及沩山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保 护

第十六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宁乡市国土林业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建立档案加强监测制定专项保护措施:

(一)炭河里遗址密印寺张南轩墓(含张浚墓)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裴休墓毛公桥何南薰墓田冲兰花屋场等人文景观资源。

(二)沩山峡谷香榧林青羊湖千佛洞小龙潭城大林场城墙大山三关门百叶坡大峡谷峡溪峡谷大沩秋色林千年银杏等自然景观资源。

(三)其他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

第十七条宁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商周青铜器(四羊方尊人面纹鼎虎食人卣象纹大铜铙等)及其他重要文物建立档案,挖掘并宣传其特有历史文化。

宁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对黄材山歌密印寺传说等民间文艺和沩山毛尖沩山擂茶等地方物产工艺的保护。

第十八条宁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编目,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防止外来有害物种的侵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宁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建立档案,挂牌保护。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商业性采伐林木。从事非商业性采伐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采伐许可前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宁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提高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综合能力,建立沩山风景名胜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和生态安全。

第二十一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措施和管理责任,加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管理制度,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电解制药烟花爆竹生产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三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五)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禁火区户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其他区域,宁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沩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新址建设住宅的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

村民住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村民住宅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建成的住宅,不利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搬迁拆除或者改造,并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承揽建设施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查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宁乡市人民政府将沩山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旅游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完成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报宁乡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确定应当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及重大旅游等项目,应当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沩山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应当为景区内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优惠。

第三十三条进入沩山风景名胜区经营运输的旅游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和要求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以及宁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编制建设活动(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审核违法建筑处置和旅游安全管理等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阅共享平台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以及宁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违法建筑处置联动机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炭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破坏景观植被;

(五)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六)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下列相关活动的,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入沩山风景名胜区经营运输的旅游车辆,未按照规定线路和要求行驶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禁止建设项目或者活动的;

(二)批准应经但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告知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35666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