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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济南8人因环保违法取保候审

日期:2016-06-05 19:07:58 来源:济南日报 热度:2065 ℃

全省法院已经受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案,以及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全省法院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一年来,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16件,907人受到刑事追究。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1186件,审结1193件,其中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8件,审结104件,共审理环保行政案件3222件,审查执行环保非诉执行案件113件。

某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通过过路涵洞流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鱼塘养殖水体遭到污染,鱼塘内养殖鱼类全部死亡。经评估,该死鱼事故属“生活污水流入导致污染死鱼事故”,经济损失为1267800元。原告将该小区开发建设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该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流入原告承包的鱼塘,且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结果均不符合相关标准。被告系小区的开发建设方,未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区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生活污水未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而是直接通过过路涵洞排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了原告鱼塘养殖鱼类的死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928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热电厂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广饶县环保局对被告进行了13次行政处罚;东营市环保局对被告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保厅对被告挂牌督办,责成东营市环保局立案查处等;2015年11月5日,国家环保部对被告通报、督查。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污。

在审理过程中,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于法院指定的环保基金账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由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王玉政在本村村南建养狐场一处,养殖53只母蓝狐。2012年4月,原告养殖的母狐全部怀孕并陆续开始生育,与此同时,被告开始在距原告养狐场以北100米左右处进行施工,埋设天然气管道。原告养狐场的母狐出现了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产的现象。原告要求被告延期施工遭拒绝。经鉴定,原告损失为8555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就其施工行为与原告狐狸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应视其侵权行为成立,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发现噪音污染后,和被告协商停工未果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995元。

本报6月2日讯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环保、公安联勤联动,环境执法取得积极效果。1—5月份,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73件,罚款427.86万元,其中按日计罚3件,查封扣押5件,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8人,行政拘留7人。

长清区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

2016年3月16日,长清区环保局与区公安分局配合,对位于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潘村的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台4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闲置。经调查,该公司锅炉脱硫设备循环水池在2016年春节期间冻裂发生渗漏,一直未进行修复,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在脱硫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燃煤锅炉,致使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长清区环保局对其作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区公安分局对直接责任人孙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章丘市非法电镀厂污染环境案

2016年上半年,章丘市环保局、公安局在联动执法中先后查实宁家埠镇张某兵、绣惠街道办事处安某福、明水街道办事处高某、周某功四人非法从事小电镀,无任何环保手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渗坑排放,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目前,章丘市公安局已经对其中涉案的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槐荫区4家业户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

2016年上半年,槐荫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中队在进行一次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隐匿在城乡接合部的业户张某,租用村民院落,在未取得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机油桶、机油滤芯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品,并将废机油滤芯通过洗衣机离心分离出残留的废机油再外卖,收购的废机油桶用粉碎机进行粉碎,谋取利益,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加工产生的废水(含机油)采样取证,并对所有加工设备及存贮的危废产品进行查封。执法人员于调查次日夜间,一举将隐匿在附近村内的高某、李某、王某三家非法经营废机油业户全部端掉。槐荫区环保局依法对违法业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区公安分局对涉案的4名业主分别作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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