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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检察院办理食品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0-04-21 23:45: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308 ℃

法制网记者唐荣 通讯员李薇

罂粟籽,含有吗啡等毒品成分,不能随意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成调味品,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些餐饮店主利用罂粟籽容易使人上瘾的特性,置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销售的食物中违规添加罂粟籽,使消费者掉入舌尖上的“陷阱”。近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罂粟籽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刘某在龙华区经营砂锅粥铺,为增加粥的香味,招揽更多客户,刘某多次从网上购买罂粟籽,经加工成酱料后添加至粥内销售。2019年6月12日,民警将刘某抓获,在其店铺的厨房查获并扣押了粥和酱料,在其住处查获和扣押了酱料和罂粟籽。经鉴定,从刘某经营的店铺和住处扣押的罂粟籽中检出蒂巴因、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罂粟碱成分,从酱料中检出吗啡、那可丁成分。

龙华区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刘某长期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籽添加到食品中销售,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对此同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诉前公告程序后,龙华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6日,该案在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刘某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发表了公益诉讼起诉意见,被告刘某当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认可。

4月7日,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和采纳了龙华区检察院指控的刑事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支持了龙华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296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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