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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对转基因品种要求加强监管保障公众知情权

日期:2015-12-31 23:02:54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2006 ℃

张浩/漫画

本期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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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向有法必依迈进

徐清

从来没有一种技术像转基因那样引发如此多的纷争。在激烈争论的背后,是多年来转基因产品信息不透明引发的公众对转基因产品安全与否的焦虑。

谣言止于公开,信任缘于透明。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进行修订,有助于掀开转基因产品的“神秘盖头”,通过信息公开纾解公众焦虑。然而,该法并非第一部规定转基因产品信息公开的法律。2009年出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标明;2001年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食品安全法新增的第69条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遗憾的是,转基因标识目前主要集中在食用油,而餐桌上较为常见的大米、油菜、番茄、玉米及其制品则鲜见转基因标识。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折射出转基因产品信息的公开之困。

当务之急在于推动各种法律规定,让转基因产品信息公开由“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迈进。

一方面,加大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经检测安全的转基因生物种类、安全评价资料、标识管理方法及转基因产品信息的查询渠道,让公众能够准确便利地获知转基因产品的安全信息。

另一方面,推动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落地。针对目前有些厂商不标识或刻意不突出标识的情况,明确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标注位置、占包装面积的比例等标准;对散装食品、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材料的下游食品,明确可操作性的具体标识方法。同时,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尽快形成监管合力,要求“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必须有明显标识,否则不得进入市场;对违反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商家,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清楚消费。

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刘勋

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要做好三项工作。

首先,保证种植者的知情权。农民是农作物种植的主体,但其科学知识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对新事物风险的判断能力。因此,各级农业监管部门和种子企业要全面客观地介绍转基因作物,不能片面强调转基因作物的高产量、抗病性强,而回避风险问题。另外,还要向养殖户普及转基因产品知识。因为粮食作物是养殖的主要原料,要让养殖户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并帮助他们规避市场风险。

其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要对涉嫌虚假宣传的食品加工及销售企业进行监督处罚,防止用转基因产品冒充非转基因产品的造假行为。目前,非转基因产品通常在包装上用醒目字体、字号进行标注,而转基因产品则在不起眼的地方用小字号标注甚至不标注。针对这一现状,有关部门应出台统一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醒目方式标注产品是否为转基因,禁止弱化标注或不标注行为。

最后,保证餐饮行业食材的信息公开。餐饮消费是社会公众判断食物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的盲区,应该要求餐饮行业对于食材信息进行公开,特别是食用油、主食等食材是否为转基因,应当在菜单等醒目位置予以标注。

加强基层执法主体建设

石跃

徒法不足以自行,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跟踪监管,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农民等相关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是进行监管的主导力量,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基层执法主体建设。

首先,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转基因产品监管的首要执法主体。虽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目前在基层有很多地区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执法机构。同时,种子作为商品,工商、质检部门也可能成为该领域的执法主体,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协调不力、监管真空。因此,应在基层建立健全转基因产品管理机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监管,将转基因种子的品种管理、质量检测、市场经营等纳入。执法部门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理清职责权限,建立高效便捷的综合执法机制。

其次,加大对基层执法主体的投入力度。目前,一些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尚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开展执法活动缺乏物质保障,一些地方的经费通过罚款、收取检疫费等途径获得。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先进设备以提高基层执法主体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恐怕难以实现。因此,要加大对基层执法部门的财政投入,提供转基因产品执法监管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设备、资金等资源,保证执法效果。

最后,提高基层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转基因产品执法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高。执法人员作为法律规定的监管者和实施者,承担重要责任。因此,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招录工作,让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有法律基础的人进入执法队伍。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建立评选考核机制,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对规范转基因的几点期待

何其伟

期待信息更公开。权威机构要敢于、勇于、善于走出来进行新闻发布,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让每个转基因产品信息最大化地公开。只有公开最大化,才能消解人们心中的疑团,才不至于让各种有关转基因的传闻弄得人心惶惶、社会不安。

期待监管走到位。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加强经营审批,并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但知易行难,意向性的法规制度还需要强有力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基层监管人员贯彻落实,在真抓真行上下功夫,用具体的监管行为将监督落实到位,比如建立转基因品种培植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培植处置公开制度等。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让转基因产品放得出去,管控得住,追得了责,让法规制度走出书面文字,走下墙头版面,落实到田间地头,追效到百姓餐桌。

期待惩处更严厉。转基因产品关系生命健康乃至人类繁衍发展,关系千家万户餐桌上的安全。不能让那些唯利是图的人尽享违法违规之利,为了牟取个人利益而牺牲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要用健全完善的法律条文规范种植行业,用严法打击一批,惩处一批,让违法犯罪的成本加重,让非法获利者得不偿失。

依法规制转基因产品

李弘

转基因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科技产物,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与未知的长期效应,其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因此,对于转基因产品,应予以高度重视,依法进行有效规制。

首先,把抑制转基因产品风险、捍卫国民生命安全置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建议在国家层面组建负责转基因产品安全战略管理和行动的机构,统一协调、组织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负责规范和管理转基因产品的科学研究,科学引导原转基因产品的种植农户转型,积极扶持民族非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设立国家专项研究基金,严密防范国内相关研究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强化转基因农产品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建议设立层次较高的专门法,比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在立法设计上要做到全面、科学而又具体,相应的法律条文不能仅作出概括性规定,而应加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制定后还要坚决贯彻落实,避免沦为一纸空文。

最后,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袁隆平院士说,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需要至少两代人验证。那么,对于这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又关乎生命安全的新事物,消费者至少应该有权利决定是否充当“小白鼠”。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转基因产品安全信息,强化标识管理,进一步完善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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