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11 14:50:0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56 ℃
离婚一方有房有钱
是否最适合抚养孩子?
法官却不这么认为
基本案情
2017年,阿健和燕子结婚。2018年,两人的孩子豪豪出生。2020年,阿健向法院起诉离婚。
阿健称,因双方争吵不断,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从2019年1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燕子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置无异议,只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阿健提出,豪豪应归自己抚养,且无需燕子支付抚养费。他表示,自己有稳定收入,有学区房,且个人素质高,可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读书条件,父母身体健康,有退休金,可以协助照顾孩子。相比之下,燕子学历低没房产且工作不稳定,又租住在城中村,无法让孩子入读好的学校,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燕子称,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自己,阿健每月应支付抚养费。自己在43岁高龄艰难产子生下豪豪,难以再次怀孕;豪豪属于早产儿,遵医嘱至今尚在母乳加辅食喂养的调理当中,且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阿健工作繁忙,作为父亲从未单独带过孩子,根本无暇照顾体弱多病的幼儿。自己婚前一直从事小生意,户籍地有股份分红和宅基地房屋居住。二人分居后,自己带着豪豪租住在与父母和胞弟相距不远的地方,相互照应,能感受大家庭亲情氛围。豪豪的外公外婆身体健康,有精力且愿意协助照顾豪豪。
燕子提出,阿健及其家人因燕子的学历出身收入均不如阿健,对自己始终盛气凌人,指责有加,这样的品格并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成长不能只看生活水平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家长们言传身教的道德品质教育。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豪豪由燕子携带抚养。阿健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在不影响豪豪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一次。
阿健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抚养权
法院认为,案件审理时豪豪才两岁零两个月,年幼弱小,虽然目前燕子居住生活教育条件与阿健相比略显不足,但她亦有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能力,且年幼孩童自出生起就一直由燕子抚养照顾,安然健康成长,生活成长环境一直稳定,庭审时亦能看出年幼孩童对母亲的依赖与眷恋,贸然改变幼童成长环境不利于现阶段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至于物质经济方面,阿健作为孩子的父亲理应承担抚养责任,有能力协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共同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抚养环境。
关于抚养费数额
因为有固定收入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担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每月收入的20%至30%给付。庭审中,阿健自认其月收入约2万元,结合子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阿健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关于探望权
综合双方陈述意见,阿健在不影响豪豪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一次。
法院同时指出,希望燕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协助配合阿健行使探望权,使孩子能感受到父亲及亲属的关爱;同时亦希望阿健能正确行使探望权,在探望期间妥善照顾好孩子,注意孩子的身体健康,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双方可就具体的探望事宜孩子状况加强沟通放下成见,共同努力,以保证孩子在各方面均能健康成长,不要因为探望孩子引发争执而给孩子带来心灵上的创伤。双方应本着爱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处理好孩子探望事宜,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时候更多考量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即哪一方抚养未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长与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外,这个考量不仅看经济能力,更注重于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父或母本人的悉心照顾与陪伴子女的心理依赖及一方是否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等等。
本案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院考虑到女方一直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生活环境稳定,幼儿对母亲更有心理依赖等因素,结合男方可以在经济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因此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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