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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业主共有物业被辞理应退还

日期:2021-04-27 09:55:3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04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王雅楠

3月22日,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唐山路的上海城小区,业主袁某收到了业主委员会主任送来的200元公共收益款。“虽然不多,但这代表我们业主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袁某说,这是小区业委会通过起诉之前的物业公司拿回来的小区公共收益金,共计44.8万余元,已在小区公示,1900户业主将陆续收到自己的公共收益所得。

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成立,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了前物业公司,并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招标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出,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金,业主委员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前物业公司自2015年1月起为上海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所获取的车位维护费管理费和门岗车位管理费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其收益应归业主所有,据此判决被告前物业公司退出上海城小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移交小区公共收益44.8万余元。

前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公共区域广告公共区域停车费公共区域内租赁的门面以及摊位收益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以及自动售卖机售水机快递柜生鲜柜运营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都属于公共收益。

法官提醒,虽然公共收益属于业主,但公共收益载体的运营与管理依然需要物业企业的支持。在处理公共收益的过程中,依然需要物业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多方参与,相互理解沟通和监督,将公共收益用到实处,为小区建设发展邻里关系和谐作出贡献,才是公共收益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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