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4 17:04:4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29 ℃
乘车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救助被害人,劝导肇事者,反帮其藏匿被害人,最终“助人”的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4年10月25日晚6、7时许,张某搭乘朱某(已处理)所驾驶的无号牌前大灯损坏的三轮摩托车从潜江市熊口镇到老新镇,坐在拖箱里。在行至孙桥路段时,朱某驾车将尹某撞到在地,二人下车查看,发现受害人口有血和白沫,已不能说话。朱某对张某说“把人弄到后面去”,张某同意,随即将受害人尹某抬至公路边民居旁的巷内墙角处,半躺半坐放好,张某将受害人所骑自行车移到公路边的垃圾池旁,然后二人乘车逃离现场。当晚19点30分左右,被害人尹某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尹某系因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死亡。当晚21点,张某和朱某在家人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潜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朱某交通肇事后帮助朱某转移被害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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