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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多涉故意杀人罪

日期:2016-01-27 11:58: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718 ℃

 精神病人犯罪多涉故意杀人罪

男子因怀疑所购物品被超市收银员偷拿,持刀返回超市将9人捅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虽然被告人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宣判后,南宁市中院常务副院长余万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3年到2015年间,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共38件38人,造成24人死亡、9人重伤、1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精神病人犯罪呈现时间上的突发性、侵害对象的随意性、手段和后果的严重性及赔偿能力低,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在公共场所持刀将9人捅伤

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宁市北京华联超市购物返回家中后,发现少了部分购买物品,便怀疑是被华联超市的收银员偷走。

同日14时许,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华联超市讨要所丢失的物品,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的监控视频。因该要求未获得同意,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银员曾某的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直至被他人当场制服。周凌俊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曾某等7人重伤二级损伤,被害人李某、陈某轻伤二级损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七名受害人重伤二级、两名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周凌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查,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法院认为,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手段之凶残。

周凌俊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在超市故意杀人事件发生后,当地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

综上,周凌俊在公共场所肆意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凌俊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年受理精神病人犯罪案42件

据余万庆介绍,在已审结的38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罪,有21件,其次是故意伤害罪6件、盗窃罪4件、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各1件。此外,还有4件因被告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38名精神病被告人的判刑幅度在拘役到死刑之间,犯精神病的种类以精神分裂为主,其次是抑郁症、精神发育迟滞引起的精神问题。

余万庆分析称,精神病患者工作、生活压力大,容易导致身体、心理、精神等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心理和精神问题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多数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由于年老体弱、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由于没有专门管理经费,且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难度大,危险性增高,社区干部参与管理的能力也受到限制,只能依赖公安部门。此外,对于精神疾病监管与医疗的法律规定目前也执行不到位,对精神病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建议精神病人管理纳入社会综治

为防止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余万庆建议,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使监护人能够充分地担负起监护职责,以降低精神病人犯罪率。

同时,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对精神病人有关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增加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将更多的医院和医疗机构一同纳入强制医疗体系,根据被强制人的病情以及家属意见,允许对医疗机构或者场所进行选择治疗。

此外,加强防范宣传教育,利用鲜活的案例,通过多种渠道,借助各种媒介,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社会公众应开展爱心救助行动发展公益事业,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疗,让精神病患者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的进程。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给予他们足够的人文关怀。在政府、社会、法律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消除歧视,使更多的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康复,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从根本上消除其社会危害性,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余万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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