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19 09:49:4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10 ℃
广西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私刻总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后被告发。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2011年,广西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为方便工作,在没有总公司的授权下,私刻总公司印章,之后也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2014年8月份左右,广西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合作人颜某、李某与嘉禾县某公司签订合同,刘某某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其伪造的总公司印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颜某、李某与嘉禾县某公司产生纠纷,遂以广西某公司的名义将嘉禾县某公司诉至法院,所有法律文书所盖的广西某公司的印章均系刘某某伪造的公司印章。
嘉禾县某公司找到广西某公司要求协商解决,得知广西某公司根本不知其与嘉禾县某公司签订合同之事,并被告知合同上所盖印章及民事诉讼文书上所盖印章均系伪造的广西某公司的印章,后嘉禾县某公司报案至嘉禾县公安局。
检察官说法: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该印章,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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