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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三单位因违法行政被判赔61万余元

日期:2015-12-26 16:36:4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热度:1756 ℃

陈东升 通讯员 朱利明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农民何小林投资购置了采砂设备,并在国土部门的许可下实施了采砂行为。但在采砂期限没到时和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政府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导致采砂设备受损。一怒之下,何小林把三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248万元的损失。11月2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单位需在十日内赔偿给何小林财产损失费61万余元。

此案当从2007年说起。当年8月,何小林抱着赚大钱的希望,和三门县国土局签订了《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采矿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11月底,国土局为其颁发了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采矿许可证。随后,何小林采购了采砂设备,积极进行了采制砂活动。2009年10月底,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和横渡镇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书》,声称其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于同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砂石料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12月15日,何小林的部分采砂设备被国土、水利、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眼看着投入巨资的采砂地成了伤心地,何小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案由台州中院指定天台法院审理。2010年7月13日,天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小林为实现有偿出让合同的权益,出资添置并安装的采(制)砂设备,属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予以拆除和损毁。三单位对原告的采砂设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确认三被告的行为违法。三单位服天台法院的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于2010年9月份维持了天台法院的判决。

行政官司了结后,2010年下半年,何小林向天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三单位为其受损的采砂设备负责,提出了248万余元的索赔请求。何小林声称,由于三单位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他采矿设备中的输送带、分砂机、小洗砂机、石子机等受损,还有砂石料及半成品等物也荒废了,这些损失价值24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三单位赔偿。经台州一评估公司鉴定,何小林的机械设备损失为71万余元。2011年7月,天台法院一审判决三单位赔偿给何小林包括机械设备、沙石原料等损失合计80万余元。三单位不服,再次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以原判决证据不足为由把此案发回天台重审。

对于何小林采砂场的损失,浙江出入境检疫鉴定所和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何小林的采制砂设备损失为61万余元。11月6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再次围绕何小林的投资清单和受损的机器设备等内容展开了辩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妥协。

11月21日,天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被告强行拆毁原告采制砂设备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故原告由此造成的采制砂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损失应由三被告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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