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一公司状告北京密云政府 原告突撤诉律师不知情

日期:2015-12-26 20:53:58 来源:北京晚报 热度:1969 ℃

一公司状告北京密云政府 原告突撤诉律师不知情

今天上午市四中院履职以来的第一案开庭。原告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公司),该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被告对涉及该企业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的批复。批复中,密云县政府将原告列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方,并罚款10万。让人意外的是,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原告突然表示撤诉。因为原告突然提出撤诉,并未提交书面材料,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院长担任审判长

今天上午,四中院十法庭座无虚席,众多媒体前来旁听。密云县副县长郭鹏早早就坐在了被告席,神情严肃。上午9时,担任审判长的四中院院长吴在存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为何选择该案作为四中院第一案呢?据记者了解,四中院于2014年12月30日成立,当天,因不服密云县政府所作《关于北京王树学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简称《批复》),路桥公司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5天后,四中院于2015年1月4日正式立案。

据了解,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北京王树学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简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认定: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材料厂(简称材料厂)是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的下属公司。2013年6月1日,材料厂(甲方)与北京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乙方,简称大化公司)签订库房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厂区东面8间库房出租给乙方存放化肥。合同到期后,甲方要求乙方尽快搬离。大化公司与北京王树学运输户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大化公司货物装卸工作由北京王树学运输户负责。2014年7月15日7时30分许,王树学与姜立国联系,让姜立国找装卸工人到材料厂化肥库房进行装卸作业。姜立国联系到7名工人,在挪动传送带过程中,工人马怀民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调查报告》分别认定了姜立国等人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王树学、大化公司、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应当承担间接责任,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路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是意外还是事故?

“被告所作的批复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除了10万元的罚金,死亡工人的家属还向原告提起了100多万的民事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批复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中有关原告的部分。

原告诉称:1、事故中的人、物、事件、地点均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原告与大化公司的《库房租赁协议》中有专门条款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调查报告》认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事实明显不符。3、触电事故的发生对于原告而言完全是意外事件,原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4、被告作出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也没有依法送达原告。

而被告认为,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的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据上述法规规定,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起事故表面看来像是海上的冰山,不能只看表面,事故发生的隐患和没有消除的原因大都隐藏在海面下,这也是为什么将大化公司和路桥公司列为事故间接责任人的原因”,被告说。

原告忽撤诉 律师不知情

“我们今天坐在这里,是无奈之举,实在是觉得委屈,我们也是受害者,大化公司非法侵占我们的场地出现的安全事故,我公司却要承担上百万的赔偿,对此我公司无法承受”,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说。而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坚称自己严格按照法律作出的批复,不违法。

在庭审最后阶段,原告突然说,“我们觉得起诉理由不充分,我们撤诉”,“不管我们是不是事故间接的责任人,就像郭县长说的,一起安全事故有很多隐患,我们撤诉。”

原告为何会在庭审的最后阶段突然撤诉呢?庭审后,面对记者的提问,原告代理律师湛中卓称,“原告是突然撤诉,我事先对此并不知情。我认为,原告这样做的原因是,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密云县,一直受到县政府的照顾,没想到这个案子会给县政府带来了麻烦。”

“诉与不诉都是自由”,湛中卓笑着说。

审案将是庭长主要工作

庭审结束后,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四中院成立当天就开始受理案件,截至1月30日,共受理各类案件182件,其中行政案件98件,占53.8%,民事案件60件,占33%,执行案件14件,占7.7%,刑事案件10件,占5.5%。

据吴在存介绍,这些案件呈现三个特点,首先行政案件占一半,凸显了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二是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增幅明显。2014年全市法院审理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为216件,四中院成立后,该案件类型由四中院管辖,一个月立案近百件,占2014年全市总数的45.5%。三是重大民商案件和刑事案件受理量超过预期,案件重大、复杂的特点明显。

“四中院各位庭长将作为资深法官直接参与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并将案件办理作为庭长的主要工作。”吴在存说。(张宇 文并摄)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103061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