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13 23:11:3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64 ℃
罗某在吉安某酒店担任营销员,却将12万余元的消费款用于自己经营的店铺。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0岁的罗某系江西吉安县人,2009年5月进入吉安某酒店工作,负责各公司单位的账目结算。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各公司单位120802元消费款不上交酒店财务,用于自己经营的文具店等,该款至案发后仍未归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下一条:国有公司会计为赌球贪污公款获刑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5867083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