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2 11:52:2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81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梧州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和梧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邱某某的请托,在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1号楼土建工程项目、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楼工程、梧州市人民医院的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为邱某某提供帮助,给予关照,使其顺利中标,且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提供方便。
从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收受邱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3216元。
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长洲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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