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24 10:20:4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04 ℃
为获取非法利益,挪用集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系吉安县永和镇彭家村委会彭家塘村小组出纳,负责保管村集体资金。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彭家塘先后获得政府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共计41万余元。2013年春节期间,彭家村召开村民大会,经村民讨论决定该款用于修建本村祠堂,并由刘某继续保管。在保管期间,刘某听说购买理财产品利息比较高,便打起了赚取理财产品利息与活期利益之间的差价的主意。
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私自将保管的集体资金36万转出用于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财富欣欣向荣”理财产品,共获得利息收入4014.58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按银行活期利息计算向彭家塘村上交利息411.6元。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归还了全部挪用款项,退缴了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3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违法所得,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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