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11 15:36:22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2304 ℃
2017年3月,经游驰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孙国安在妇女节期间带领公司女职工到重庆接受红色教育。行至途中,孙国安电话请示游驰能否到重庆某温泉风景区泡温泉,游驰表示同意。期间,产生费用共计6444元。事后,经孙国安和游驰签字同意,相关职工以差旅费、住宿费名义报销了该笔费用。2017年12月,游驰和孙国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已追缴。(四川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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