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5-17 17:55:45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1994 ℃
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庄玉默在担任县残联理事长期间,长期公车私用,用公款2.5万余元购买香烟、高档酒水用于接待;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费6262元、燃油费1558元以单位公车名义开具发票到单位报账;在县残联采购价值21万余元的办公家具时未按规定程序采购,个人直接确定供货商。2017年10月,庄玉默受到记大过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以及公车私用所产生的费用9770元上缴县财政。(云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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