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浙江瑞安农科所原所长丁朝玲犯"四宗罪" 一审获刑七年

日期:2014-03-24 21:49:39 来源:正义网 热度:2210 ℃

    3月20日,浙江省瑞安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该市农科所原所长丁朝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与11月,丁朝玲利用担任瑞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与金某、蔡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农科所名下的8亩农保地以每亩年租金2万元的价格分别出租给两人,让该两人将共计22万元的租金和保证金,汇至他个人银行帐户上用以填补其自己经营玉石、蔬菜种子等生意时出现的巨亏。期间,丁朝玲还向蔡某索贿2万元。。

2012年6月,瑞安土地和规划部门发现农保地在动工,于是下达违法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彩钢房,将农保地恢复原状。丁朝玲找到了金某和蔡某等人商量,将租金和保证金陆续退还掉,并商量由瑞安市农科所负担拆除的人工费及复耕费。

为拆除违章建筑并进行复耕,瑞安市农科所花去复耕费16万多元。丁朝玲又擅自以农科所名义,与要求赔偿的金某、蔡某等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同意对金某、蔡某等人进行补偿。后经法院判决,瑞安市农科所赔偿蔡、金等人赔偿款共80多万元。经认定,丁朝玲擅自出租农保地行为,造成了农科所直接经济损失合计90多万元。

另据查明,2011年底,丁朝玲还涉及一起合同诈骗案。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3754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