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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日期:2019-12-23 17:45:09 来源: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热度:961 ℃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近日,抚州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这4起典型问题分别是:

崇仁县教育体育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原县第一中学校长刘建军违规公务接待问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经刘建军同意,县第一中学先后多次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酒水,造成不良影响。10月25日和11月14日,刘建军先后被免去县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第一中学校长职务。经查,县第一中学还存在违规购买白酒并公款报销购酒款2160元问题。2019年12月,刘建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县第一中学将违纪款2160元上缴财政。

临川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志坚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至2018年,刘志坚在担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礼金,共计20800元。2019年7月,刘志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乐安县房管局党组成员朱永华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1月,朱永华为儿子举办婚宴,邀请了时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牛某,牛某因在外地办事未能赴宴,但送给朱永华贺礼6000元。朱永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10月,朱永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南丰县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副主任科员胡发英套取公务油卡资金问题。2015年至2016年,胡发英将配备给户政科的公务加油卡放在某加油站,通过由加油站工作人员为其他车辆加油的方式,套取资金14619.02元,用于工作开支。2019年11月,胡发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抚州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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