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4 01:48:42 来源:正义网 热度:2629 ℃
广西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审批、办证等方面为房地产商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180万元,因犯受贿罪,近日被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李林在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北分局局长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用地审批、办证上为陈某某、房地产商李某某、曾某、张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1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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