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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天宫”东海航空一机长和乘务长互殴

日期:2021-03-25 14:42:5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89 ℃

律师:涉事人员或面临行政处罚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情况通报截图

根据资料显示,B5311号飞机机型为波音737-800,机龄14.2年。在舱位设置上,头等舱与飞机驾驶室邻近。图据网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刘文慧

现实版“大闹天宫” 机长先动手将男乘务长的手部打骨折,男乘务长还手敲掉了机长的半颗门牙

业内人士说 一般而言,机长需要进出驾驶舱时,外面有人属于不安全情况。若机长从洗手间出来,需要重新回到驾驶舱,但有旅客在外等待,则存在安全风险,也意味着乘务组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拦住旅客,此次争执可能源于机长对于飞行安全的担忧

律师说法 这场互殴,双方首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行为属实,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是否危及飞行安全是判断本罪最为核心的问题,涉事人员是否会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一架满载着乘客的飞机正在飞行过程中,机长和乘务长却大打出手--机长先动手将男乘务长的手部打骨折,男乘务长还手敲掉了机长的半颗门牙……据网友爆料,如此戏剧性的一幕并不是电影情节,而是发生在东海航空DZ6297航班(南通-西安)上的事件。事件爆出后,不少网友吐槽称:“这简直是在万米高空上演了一出现实版‘大闹天宫’!”吐槽之余,大家也不禁吓出了一身冷汗,如此行径不是拿乘客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吗?不仅违反行业规定,更有违法嫌疑。

昨(8)日21时30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近期东海航空机组涉嫌空中纠纷事件,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高度重视,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待相关情况查明后,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那么,机组人员在飞机上发生打架等冲突和纠纷可能会触及哪些法律法规?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

互殴竟为上个厕所?东海航空闹剧并非首次上演

据悉,此次互殴事件发生在2月20日。当天,这架飞机的头等舱女乘务长与涉事男乘务长调换了舱位,在飞机落地西安前50分钟,一名头等舱旅客要上厕所,但当时机长已经在厕所里,便让旅客回座位等候,该旅客并未理会。机长从厕所出来后看到旅客站在前面,便以男乘务长工作未到位影响飞行安全为由对其进行了训斥,随后双方发生互殴。

有业内人士称,一般而言,机长需要进出驾驶舱时,外面有人属于不安全情况。若机长从洗手间出来,需要重新回到驾驶舱,但有旅客在外等待,则存在安全风险,也意味着乘务组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拦住旅客,此次争执可能源于机长对于飞行安全的担忧。

3月7日,东海航空官方微博针对此次恶性互殴事件发布了声明,但网友对东海航空的回应并不买账,并批评道:“你们这间公司,总是用这样的奇葩新闻引发社会关注。”显然,这并不是东海航空第一次出现负面新闻。

记者查看东海航空官方微博通报说明后发现,2018年7月28日,东海航空B-1533号飞机在执行DZ6286(南通-郑州-兰州)DZ6206(兰州-北京)航班时,机长就曾擅自做主为其妻子仅购买(南通-郑州)行程机票,但后续随机至北京,行程期间擅自允许其妻子进入驾驶舱,违反了运行规章及空防安全相关规定,构成一起安全运行作风松懈严重违规违章事件。此后,涉事机长陈某哲被停飞6个月,取消教员资质,给予其12000元经济处罚,同时按票价原价补回后续航段票款;同机副驾驶乘务长当班安全员也分别被处以停飞罚款等处罚。

机长乘务长互殴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机长和乘务长互殴,除了需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陈华中说道,“所以,本次事件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比如给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等。”

其次,本次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若属实,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陈华中指出,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条例’第二条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即便是机组人员,违反了条例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陈华中向记者介绍,“而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陈华中说道:“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陈华中同时表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虽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必须危及飞行安全。“是否危及飞行安全是判断本罪最为核心的问题,涉事人员是否会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谈及用人单位,陈华中认为,由于互殴双方均为公司员工,不涉及职务侵权,且员工受伤后果为员工自己的行为造成,单位无需为员工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是,陈华中也提出,从另一角度看,之所以会发生该飞行过程中机务人员互殴的事件,说明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可能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会受到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希望以此为戒,加强整改,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高空“全武行”屡见不鲜多管齐下共筑航空安全

近年来,乘机人员在飞机上大打出手的报道并不鲜见。据媒体消息,2015年4月13日下午,在一班从大连飞往深圳的航班上,机舱内4名女性乘客因调整座椅靠背起了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并演化为肢体冲突,因影响飞机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秩序,飞机经停南通时,这4名女子均被南通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带走,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航班则从南通起航,继续飞往深圳的航程。

无独有偶,2016年12月16日早上,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海口的一架航班同样遭遇了相似的窘境,飞机在起飞1个小时后,被迫因乘客打架而返航。据飞机上的知情人透露,打架双方其中有一人眉骨处受伤。最后,涉事双方均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回顾本次东海航空机长和乘务员互殴事件,从航空公司的角度出发,陈华中建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人员录用考核制度,既要求乘务员有过硬的专业技能,也应当考核乘务人员的思想品德素质,对于类似本次事件中当事人不能理性处置问题容易冲动不文明的人,坚决不予录用;其次,通过完善日常考核制度,将类似不文明行为与考核挂钩,将考核结果与乘务员个人收入挂钩,以实际利益牵制和规范乘务员的行为。

最后,陈华中表示,维护航空安全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必须通过增加大众尤其是乘客的监督参与度,设立和推广公众监督平台,让乘客可以便捷地对类似不文明或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多管齐下,减少高空险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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