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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家庭主夫”离婚可获劳动补偿

日期:2021-03-25 14:43:4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6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殷亨兰 谢彩金

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或者丈夫是“家庭主夫”,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包揽了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所有家务活儿。然而时间一长,可能会生出一些矛盾。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判决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查明,张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2018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家事法官及调解员调解后撤诉。其间张某为缓和夫妻关系,曾为王某购买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1个,但双方并未和好,并开始分居生活。

2021年2月2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9450元金手镯1个。

庭审中,王某同意张某的离婚申请,但要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金手镯属于赠与财产,不同意返还。同时,王某表示双方婚后跟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且共同购置了家庭财产,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其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要求张某给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渐渐恶化。双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通过征求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随张某,本着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原则,确定两个女儿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另行解决。张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价值9450元的金手镯,由于该手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的,属于赠与,不予返还。

此外,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万元的家务补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万元的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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